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省级中小企业项目自查验收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2日14时44分  
 

 

安工信发〔201296

各县区中小企业促进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和招商局:

根据陕西省中小企业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中企发〔200843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2011年获得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中小企业部门、高新区经济发展和招商局会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两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市级两部门负责对其申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及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标准。

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项目预期经济指标实现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存在问题等。

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标准:

1)项目竣工后基本达到设计目标。

2)项目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附加值,形成新的增长点,为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

3)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良好。新增仪器设备到位并已安装调试完毕,运转情况良好,满足正常运行的需要;项目执行中经费落实、使用得当,无截留、挪用和挤占等现象发生,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账目清楚,财务决算报表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1)专项资金使用中有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

2)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

3)未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提出的建设任务;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表》;

2)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及拨付剩余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项目资金及资助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等);

4)其他与项目验收相关的资料。

四、各县区中小企业部门、高新区经济发展和招商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专项资金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检查验收报告,并填写《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表》,连同项目单位的验收资料一式4份于430日前一并报市级两部门(其中市财政局1份)。

五、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区上报的验收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抽验。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市财政将拨付剩余资金。

 

附件:1.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表

2.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表

3.2011年获得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名单

4.2011年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

  收合格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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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