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有负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部门;⑵做好孤残儿童、弃婴救助工作及其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有机构承担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并有经费保证,做好孤儿福利保障工作,制定落实孤儿供养标准;⑶有机构承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保障妇女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