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定期发布;⑵建立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的嘉许制度,在行政许可、资格认定、公共服务等方面研究出台对诚实守信者的优待政策;⑶制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者共同依法实施惩戒;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