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及安康富硒产品推荐官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 产业协作科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03日08时49分  
 

为充分彰显安康天然富硒资源优势,加快打造“富硒有机”产品品牌,推动我市富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富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安发〔2021〕8号)《安康市“富硒有机食品”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安政办函〔2022〕133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市工信局牵头起草了《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及安康富硒产品推荐官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可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为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7日。

联系电话:0915-3216838  电子邮箱:gxfxkjk@163.com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

邮编:725000    

附件:《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及安康富硒产品推荐官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及安康富硒产品
推荐官认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彰显安康天然富硒资源优势,加快打造“富硒有机”产品品牌,推动我市富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富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安发〔2021〕8号)《安康市“富硒有机食品”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安政办函〔2022〕133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和安康富硒产品推荐官认定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认定主体是指从事富硒有机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富硒有机产品研发、富硒有机标准实施、富硒有机品牌打造推广、富硒有机产品线上线下营销渠道拓展和富硒有机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具有一定规模并形成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经营主体。具体有以下三种类型:

1.富硒有机产品生产企业:按照DB61/T556-2018《富硒含硒食品与相关产品硒含量标准》、GB/T19630-2019《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等标准要求,从事富硒产品生产加工,推动富硒产品、有机产品深度融合,已形成“富硒有机”产品品牌优势,取得有机产品及富硒认证(或贴标管理),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产品代表性的企业。

2.富硒产品销售门店:彰显“中国硒谷”品牌特色,专门从事富硒产品批发及零售的门店,所销售的富硒产品种类齐全、聚集度高、展示效果好,年度富硒产品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销售实体店。

3.富硒产品电商平台:提供富硒产品网络电商运营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运用自建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为线上富硒产品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场景展示、交易撮合等服务功能的网络交易平台。

第二条 “安康富硒产品推荐官”是‌指个人在社交媒体平台或内容创作平台(如抖音、小红书等)创建和管理自己的账号,发布有价值的内容,通过与用户互动、合作联动等形式,采用评价和推荐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富硒产品,带动销售量明显增长的个人或团队。
第三条 “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申报单位需经营情况良好,近三年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国家、地方相关单位通报或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诚信良好,无违法记录。
1.申报富硒有机产品生产企业类型的“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申报主体,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有自主产权或租期2年以上的场所,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申报富硒产品销售门店类型的“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申报主体,需在市级及以上城市开设门店,具有较为明显“中国硒谷·生态安康”等形象标识,年度富硒产品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
3.申报富硒产品电商平台类型的“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申报主体,需拥有专业直播间5间以上,有稳定的运营团队及合作伙伴,以销售安康富硒产品为主,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安康富硒产品推荐官”聘任资格:运营账号活跃度较高,受关注面较广,注册时间在90天以上,粉丝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在线状态良好,积极参与安康富硒产品宣传推广,定期更新推荐内容。对粉丝人数1000万人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网络达人,可直接聘请。“安康富硒产品推荐官”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五条 “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和“安康富硒产品推荐官”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经贸部门统一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县(市、区)经贸部门对申报单位或个人资格进行初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报市工信局(市富硒办)审核;
2.由市工信局(市富硒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对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结果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3.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或个人,由市工信局(市富硒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认定,并颁发“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牌匾或“安康富硒产品推荐官”证书。
第六条 经认定为“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的经营主体可推荐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区(基地),享受市级相关稳增长及惠企扶持政策。
经聘任为“安康富硒产品推荐官”的个人或团队,将在各类招商活动中优先参与现场推介,对推广成效明显的“安康富硒产品推荐官”,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安康市富硒品牌培育基地”予以摘牌或对“安康富硒产品推荐官”予以解聘,并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1.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2.发生偷税漏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4.“安康富硒产品推荐官”聘期内未发挥明显宣传推介作用,或个人受到刑事处罚的;

5.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第八条  市上将成立专家咨询工作组,负责加强富硒品牌培育基地的建设、指导和培训。富硒品牌培育基地建设单位和富硒产品推荐官应主动完成相关部门交办的数据统计、活动承接、电商培训及招商推介等工作任务,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市工信局(市富硒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