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借用央行再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奖励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2日16时11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普惠金融各项政策,加强地方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同配合,激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增强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抗风险能力,经研究决定对辖区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新借用央行再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奖励支持对象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兑现、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对辖内12家地方法人银行机构(10家农村商业银行、2家村镇银行)借用央行再贷款予以财政贴息奖励,支持其借用央行再贷款资金发放小微民营企业、涉农贷款,发放贷款利率不得高于5%。
  二、贴息资金额度及来源
  市、县两级财政对新借用(不含展期)央行支农支小再贷款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给予1%贴息奖励。贴息资金总金额500万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比例分担,其中:市本级财政筹措100万元,10个县区筹措400万元。具体每个县区额度,根据贴息期内辖内机构新借用(不含展期)央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贷款的累放额占比情况确定。
  三、贴息奖励资金期限
  本次财政贴息奖励资金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在2024年12月31日前新借用央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贷款的累放额占比而定。 
  四、申报条件
  申请财政贴息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财务稳健、经营状况良好;
  2.参加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最近一次评级为6级以上;
  3.参加宏观审慎评估(MPA)的,最近一次考核结果为B级以上;
  4.配合人民银行、财政局开展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以及效果评估。
  五、申报程序
  1.申报贴息奖励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持《安康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财政贴息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相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安康市分行提出申请;
  2.贴息奖励申请经人民银行安康市分行审核并按比例计算确定贴息奖励资金额度后,按县域按金融机构汇总,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复审;
  3.贴息资金奖励对象和贴息奖励资金金额,由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方式予以公示。
  4.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审定后的奖励金额拨付到申报银行机构的单位账户。
  六、申报材料
  1.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申请报告(含新借用<不含展期>央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贷款的资金金额、投向、利率、期限等情况)及符合再贷款要求发放的贷款台账。
  2.签章齐全的再贷款借款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借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再贷款发放ACS业务凭证(复印件)。
  3.安康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财政贴息《安康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财政补贴申请审批表》。
  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附件:安康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财政贴息申请审批表.doc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