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9日17时41分 |
食盐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全面落实食盐安全主体责任。
一、主体资格合规
9、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0、食盐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将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将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11、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碘缺乏地区应当供应加碘食盐,其碘含量标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同时,在保证加碘食盐供应和区域人群碘营养水平适宜的条件下,按盐业主管部门要求供应一定比例的未加碘食盐,满足公众特殊需求,并向社会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
三、质量管理合规
1、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的食盐应符合GB/T5461等标准要求。
2、有购进、仓储、销售、配送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有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3、所购进的食用盐应有相对应的产品检测报告,并保存记录。
四、配送合规
1、食盐运输工具不装载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应随时保持卫生、干净。
2、有配送区域规划和配送流程等相关制度,并按照方便消费者购买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合理布局食盐营销网点。
五、仓储设施合规
1、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布局基本合理、整齐,周围无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污染,所处位置交通应比较方便。库房符合卫生、通风、干燥、避光基本要求,库房地面应平整,至少用水泥硬化,并有必要的消防设施。
2、食用盐出、入库,应符合先进先出原则,出入库手续完备,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应露天堆放食盐,食用盐进仓要食用盐进仓要分类、分库(分区)存放,墙(垛)距不少于50cm,柱距不少于20cm,垛高要符合安全要求。食盐存放应配备不低于10cm的托垫。
3、食用盐堆码应整齐,堆堆有卡,账、卡、物应相符。库房内应清洁、卫生、整齐,不应存放与食用盐无关的物品。不合格食盐存放在指定区域,与合格食盐分开存放,且应有明显标志和专项账卡。
六、储备和应急保障合规
1、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承担食盐储备社会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最低库存不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2、接受委托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储备食盐,按时轮换,保障储备食盐的质量、数量及安全。
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配合盐业主管部门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应急突发事件的食盐供应协调处置,按照食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保障食盐的应急供应。
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