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食盐经营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9日17时41分  
 

食盐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全面落实食盐安全主体责任。

一、主体资格合规

1、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等法定证件,办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开展食盐批发经营活动。
2、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通过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能力或资质。
3、食盐批发经营者配送食盐应有符合食品安全和运输资质要求、且与其业务能力匹配的自有配送车辆或相对稳定的社会运力资源。
二、经营行为合规
1、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除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2、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食盐零售单位批发的食盐应当为小袋包装,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并标明“禁止食用”字样。
3、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食盐,其相关指标应当不低于国家食盐相关强制性标准,符合销售地对食盐碘含量的要求(我省食用碘盐碘含量标准允许波动范围为18-33mg/kg)。
4、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5、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6、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方式,依法拓展销售渠道,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经营者不得在电子商务平台批发食盐。
7、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批发食盐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如实记录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8、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贮存、运输食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做到防晒、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混载,保证食盐安全卫生。食盐的仓储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

9、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0、食盐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将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将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11、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碘缺乏地区应当供应加碘食盐,其碘含量标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同时,在保证加碘食盐供应和区域人群碘营养水平适宜的条件下,按盐业主管部门要求供应一定比例的未加碘食盐,满足公众特殊需求,并向社会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
  三、质量管理合规

1、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的食盐应符合GB/T5461等标准要求。

2、有购进、仓储、销售、配送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有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3、所购进的食用盐应有相对应的产品检测报告,并保存记录。

四、配送合规

1、食盐运输工具不装载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应随时保持卫生、干净。

2、有配送区域规划和配送流程等相关制度,并按照方便消费者购买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合理布局食盐营销网点。

五、仓储设施合规

1、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布局基本合理、整齐,周围无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污染,所处位置交通应比较方便。库房符合卫生、通风、干燥、避光基本要求,库房地面应平整,至少用水泥硬化,并有必要的消防设施。

2、食用盐出、入库,应符合先进先出原则,出入库手续完备,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应露天堆放食盐,食用盐进仓要食用盐进仓要分类、分库(分区)存放,墙(垛)距不少于50cm,柱距不少于20cm,垛高要符合安全要求。食盐存放应配备不低于10cm的托垫。

3、食用盐堆码应整齐,堆堆有卡,账、卡、物应相符。库房内应清洁、卫生、整齐,不应存放与食用盐无关的物品。不合格食盐存放在指定区域,与合格食盐分开存放,且应有明显标志和专项账卡。

六、储备和应急保障合规

1、食盐批发经营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承担食盐储备社会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最低库存不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2、接受委托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储备食盐,按时轮换,保障储备食盐的质量、数量及安全。

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配合盐业主管部门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应急突发事件的食盐供应协调处置,按照食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保障食盐的应急供应。
    

                   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