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7日10时14分 |
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14号
建 议 的 复 函
刘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成我市中小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你对我市中小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在工作中予以参考和借鉴。现结合我局职能答复如下:
一、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一定时期的特殊产物。与国有企业或全民企业相比,集体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集体企业是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或经济单位;二是集体企业的所有成员都应该是该企业经营者和财产的共同所有者,经营权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应该属于他们;三是集体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有完全的自主权,是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收入由集体企业自己决定。除了按规定纳税外,集体企业还将把一部分收入交给国家集中,其余收入将用于增加集体企业成员的福利和满足他们的需要。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政策性、操作性强,主要流程为:一是依法成立改制工作组,选择改制方式,制定详细的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二是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进行资产评估;三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大会决议;四是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改制申请;五是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依法按照公司登记程序办理注册的相关手续。
二、我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规定了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这意味着集体企业主宰着自己的人财物产供销,任何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应积极做好改制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2003年9月,陕西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陕发〔2003〕16号),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2004年3月,市委市政府结合全市实际,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发〔2004〕5号),启动了第二轮国有企业改革。2007年、2008年,部分县区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中是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方面向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进行请示,经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请示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后予以答复,明确凡是实施改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按安发〔2004〕5号的优惠政策予以支持,没有要求集体所有制企业像国有企业一样,必须实施改制。同时,历次机构改革的“三定规定”,未明确我局有有关涉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能职责。
综上,对于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涉及或需要我局给予支持和指导事项,我局将全力以赴予以支持,推动集体所有制中小企业的改制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关注,希望您继续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为合力解决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建言献策,持续贡献智慧和力量,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懈努力。
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