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6日14时40分 |
安工信发〔2018〕79号
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
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经贸局,高新区、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经发局:
现将《安康市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加强宣传引导,结合县、区实际开展好企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培育和申报组织工作。
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8年11月14日
安康市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为鼓励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积极培育一批省、市级认定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根据《陕西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安政发〔2016〕13号),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安康市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是指经市工信局认定,以我市中小企业为主体,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其工程技术人员建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在安康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经营管理规范,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信用良好,社会责任感强,企业在三年内没有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明确的产品研发目标和技术发展规划,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成效显著。
(四)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由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组成的技术研发团队,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人才优势。
(五)有必备的技术研发场地以及必要的技术研发装备和试验条件,技术研发实力在同行业中处于较强地位。
第三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市工信局按年度发布安康市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申报通知。依据通知要求,企业自愿向县、区经贸局(经发局)申报。
(二)推荐。县、区经贸局(经发局)按照本规定的认定条件及要求,经材料初审、现场考察后,签署意见并报送市工信局。
(三)审核。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评审,审查结果报局务会议审定。
(四)公示。市工信局按照局务会议审定名单进行社会公示。
(五)认定。市工信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授予“安康市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称号。
第四条 组织管理
(一)安康市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应保障研发投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良好运行,根据企业产品和产业链的特点,不断研发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每年研发经费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1%。
(二)安康市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应注重依托产学研用合作,推动产品研发和技术进步;积极参与本行业应用技术、前沿技术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积极引进、应用行业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再创新;积极参与产学研基地建设和大学生实训基地建设。
(三)安康市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应重视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注重围绕转型升级、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设立研发课题,开展技术攻关和装备设备改进。
(四)对市级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每年向县、区经贸局(经发局)报告研发活动开展情况;市工信局每三年组织一次复审,对连续两年没有研发投入和成果的机构取消其认定资格。
(五)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技术中心或省级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安康市中小企业研发中心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
(三)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能够体现申报单位企业信用、技术研发水平、科技创新能力以及财务状况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康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