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6日08时30分 |
(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一、执法主体
1. 单位名称: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办公地址:安康市育才路113号(市政府大楼五层 )。联系电话:0915-3214138。
2.执法人员名录
姓 名 |
性 别 |
职 务 |
执法证件编号 |
党 迅 |
男 |
市工信局煤炭办主任 |
G0053129271A |
王道全 |
男 |
市工信局煤炭办副主任 |
G0053102430A |
|
|
|
|
|
|
|
|
|
|
|
|
二、执法职责
1.依法对辖区石煤矿实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依法查处辖区石煤矿违法违规行为。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权限
查处辖区石煤矿违法违规案件。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5.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6.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92号)
7.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
8.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断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救济途径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政府或陕西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