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陕西省财政厅网站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8日09时30分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促进局,科学技术局: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和加强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科学技术厅制定了《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附件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市场主体培育发展等方面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市县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审核资金支持重点,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陕西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市(县)奖励和重点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

(三)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市场主体培育及转型升级;

(四)中小企业融资创新;

(五)提升中小企业服务质量;

(六)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面。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按(陕财办企﹝2014﹞34号)执行。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中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通过发布申报通知等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贴息等支持方式。股权投入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9号)执行。

第九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条 相关部门结合年度工作重点任务,会同省财政厅每年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上报项目进行联审,对通过联审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各市(区)相关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项目评审结果、资金预算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项目支持范围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或项目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经审批后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市(区)财政和相关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次年申报时将总结绩效评价报告及验收汇总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部门。

省级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相关项目企业、单位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备查。省、市(区)相关部门应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审核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材料以备核查,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资金的行为,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单位同时纳入失信名单,不再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省财政支持相关市县的资金下年度相应调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企〔2014〕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