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0日09时30分 |
陕发改物价〔2018〕1659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神木市、府谷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精神,在已公布的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备案)中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我们全面清理了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对26个部门122项行政许可(备案)中介服务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现将《陕西省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备案)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或办理备案事项时,只能对《清单》所列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或者自行完成,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许可或办理备案事项的受理条件。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19年1月10日前,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备案)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及设定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三、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事项或者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事项。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中介机构为其行政许可提供技术性服务的,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今后确需新设中介服务事项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压缩服务时限,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五、《清单》中收费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资金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有关事宜,并严格资金缴库。坚决禁止坐收坐支、截留挪用资金。
六、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同时加强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行为。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公布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陕价费发〔2016〕130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