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学习与思考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4日11时32分  来源:
 

 

201791日,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新促进法)正式颁布并于201811日起施行,笔者结合中小企业工作实际,对其进行了系统学习,并对照修订前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旧促进法)进行了深入思考,认为新促进法的指导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较旧促进法更强。

一、法律条款系统全面

新促进法共10章、61条、5854个字,与旧促进法相比,多3章、6条、2343个字,拓展了创业扶持、市场开拓专章,增设了财税支持、融资促进、权益保护、监督检查专章,并将技术创新、社会服务替换为创新支持、服务措施,法律条款更加系统全面,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法律依据。

总则是新促进法的总纲,共7条,与旧促进法相比,虽然减少了2条,但却增加了统计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2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法律的立法目的、适用对象、促进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综合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同时,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出了总体要求。

二、促进措施切中要害

200311日起正式实施的旧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法律,但是通过10余年来的实践发现,法律条款缺乏刚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加之,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负担重、人才缺等问题突出,旧促进法已不能适应当前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现实需要。

新促进法在旧促进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促进职能,针对融资难、负担重、人才缺等突出问题,制定出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8个专章、53条具体措施,用来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各类问题。

三、目标任务清晰明确

1、财税支持。要求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政府也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并按规定的使用方式、支持重点和基本原则进行管理;要求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设立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要求国家实行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简化程序,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2、融资促进。要求金融机构发挥服务实体经济职能,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要求人民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履行宏观调控职能;要求监管机构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履行金融监管职能;要求推进普惠金融、直接融资和融资担保、融资保险、征信服务等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融资。

3、创业扶持。要求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要求对特定小微企业投资人实行税费优惠;要求深化简政放权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要求加快创业平台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场地。要求统筹用地降低中小企业创业成本;要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要求简化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4、创新支持。要求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要求支持中小企业应用现代技术,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经营效率;要求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关键技术研发、财政和国防科研项目的实施;要求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鼓励投保知识产权保险;要求在规划、财政等方面给予支持,培育创新服务机构;要求采取补贴、依法获取报酬等措施,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育机制。

5、市场开拓。要求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求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协作关系,促进市场开拓;要求制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份额;要求为中小企业开展境外业务提供帮助,支持开拓境外市场;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便利,开拓国际市场。

6、服务措施。要求完善公益性服务机构,建立跨部门互联网发布平台,健全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要求鼓励服务机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人员培训、共建基地、加强交流;要求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权益保护。要求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收益,畅通维权投诉渠道,及时调查处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要求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建立随机抽查机制,不得随意开展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培训等;要求有关单位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物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8、监督检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要求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发展基金进行评估、监督,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要求有关部门对“三乱”行为和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培训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