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11时28分 |
自国务院发布《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相关部门密集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12月29日,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发〔2014〕27号),首次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对依法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会上表示,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违法论处;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12月23日,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要求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还强调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