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建设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台帐的几点思考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0日07时57分  
 

 

统计监测台帐建设是法律赋予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统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应尽义务,是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业务的基础性工作。为确保中小企业统计监测资料“数来有源,数出有据”,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统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建设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台帐。

一、深刻领会法治原则

《统计法》对统计台帐建设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统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微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精神,依法开展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台帐建设工作。

1.依法必须建设

《统计法》第21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因此,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统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必须建设中小企业统计台帐。同时,《统计法》第42条还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也就是说,建设中小企业统计台帐,是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统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义务,如果没有依法建设将会受到处罚。

2.依法获取资料

《统计法》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这就是说,各级中小企业统计监测资料有法定的获取渠道。《统计法》第29条还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同时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这就是要求,各级统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

3.依法加强管理

《统计法》第16条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目前,中小企业统计监测采用的是对企业法人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对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统计法》第25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这就是说,各级要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台帐的管理,除涉及单个企业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外,其它都应及时公开。

二、准确把握建设内容

根据《中小微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之规定,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台帐应包括原始记录资料、统计监测报表等。各县区、镇办及企业必须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台帐资料备查,并健全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制度。

1.企业法人的统计监测台帐

企业行业不同,统计台帐也不同,市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有工业、建筑业、房地产等各行各业的台帐模板。根据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企业法人的统计监测台帐包括:用来证明定期报表基层表、统计年报基层表、企业监测信息资料表数据来源的各类原始记录;企业报送的定期报表基层表、统计年报基层表;企业报送的监测信息资料表等。

2.镇办一级的统计监测台帐

镇办一级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台帐具体包括:企业法人单位报送的定期报表基层表、统计年报基层表;村社区每月报送的非公控股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单位数;本级每月对非公控股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资料;本级向上级报送的定期报表、统计年报、中小企业一览表;本级报送的部级、省级监测企业资料表等。

3.县区一级的统计监测台帐

县区一级的统计监测台帐具体包括:下级报送的 “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定期报表基层表、统计年报基层表;下级报送的定期报表、统计年报、中小企业一览表;本级向上级报送的定期报表、统计年报、中小企业一览表;本级报送的部级、省级监测企业资料表等。

三、依法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台帐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经得起国家统计机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统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站在讲政治、负责任的高度,依法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台帐建设。

1.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统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要确定1名分管统计监测工作的领导,定期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监测台帐建设情况;上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不定期地检查下级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台帐建设工作,确保各类中小企业统计监测报表“数来有源,数出有据”。

2.独立行使职权

各级中小企业统计人员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独立开展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台帐建设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3.强化队伍建设

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统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选派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中小企业统计人员,参加县级以上统计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班,切实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人员整体素质,并尽量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