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3日11时37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加快发展实体经济,吸引投资者兴办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扩增全市经济总量。现结合我市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实际,就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重要意义

  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指单位占用资金或资本少、技术装备程度低、容纳劳动力较多的产业,具有投资少、吸纳劳动力多、技术操作规程简便、资金周转较快的特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紧紧抓住国家发展实体经济、东中部地区产业加快转移机遇,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对于推动循环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扩大城乡就业、促进群众增收的重要途径。我市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土地、资金、技术等要素不足,经济实力弱,市场容量小,工业化尚处于初级阶段。加快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能够促进城乡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对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拉动社会有效需求具有重要作用。

  (二)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加快城镇化、缩小城乡差距的迫切需要。劳动密集型产业是典型的实体经济,具有吸纳就业、聚集人口、带动第三产业的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进一步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有利于农民转移就业和进城定居,改变农民传统生活方式,提高城乡公共服务水平和文明程度,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有效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确保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和新一轮开发式扶贫工作取得更大成效的重大举措,能够为移民群众和进城农民提供更多稳定的就业机会,让他们真正实现安居乐业。城乡群众的就近就业对于妥善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三留守”问题,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优惠政策

  市发改委负责,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劳动密集型产业导向目录。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参照导向目录,每年征集确定全市100 户劳动密集型企业和100 个劳动密集型产业重点项目目录,对进入该目录的企业或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一)设立基金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市、县区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从2012 年起,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 万元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市本级1000 万元、每县区不少于400 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以不少于当年新增地方财力的10%逐年补充,到2015 年年度预算达到1 亿元以上。专项资金汇同中、省扶持资金建立专项基金,重点用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贷款贴息。具体使用办法和扶持标准,由市工信局负责并商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二)财政贴息

  对进入目录的100 个劳动密集型重点项目,依据投资额度和新增用工数量给予相应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投资1000 万元以上、新增用工200 人以上的新建或技改扩能项目,给予不少于5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投资500 万元以上、新增用工100 人以上的新建或技改扩能项目,给予不少于20 万元的贷款贴息。市、县区各承担50%。对自主贷款300 万元以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且用工达到规定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三)项目扶持

  发改、工信、农业、扶贫、科技、环保等部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项目资金,要优先用于支持进入目录的100 户劳动密集型企业和100 个劳动密集型产业重点项目,比例不低于本部门扶持企业发展项目资金总规模的60%

  (四)融资担保

  1、市、县区财信担保公司要优先对劳动密集型产业进行担保支持,简化手续,降低收费,缩短办理时间。对进入目录的100户劳动密集型重点企业和100 个劳动密集型重点项目给予优先担保,担保贷款额度不低于企业贷款总额的60%

  2、搭建劳动密集型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平台,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开展银企合作项目推介,拓宽企业(项目)投融资渠道。对年度劳动密集型企业或项目信贷额增长30%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五)税费优惠

  1、对各县区每年确定新增的不少于50 户用工10 人以上或销售收入10 万元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示范户实行一年期试运营保护,免收各项规费。

  2、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用地需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按政策规定下限收取。

  3、对新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工本费外,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六)用地保障

  1、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向劳动密集型企业倾斜,国有统征土地优先保障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用地,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2、对新建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用地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1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要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要在60 天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3、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 万元以上、满足国家规定的行业投资强度最低标准以上,且用工100 人以上的新建劳动密集型产业生产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受益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扶持;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 万元至1 亿元、满足国家规定的行业投资强度最低标准以上且两年内建成的项目,投产1 年后,由受益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5%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扶持。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 亿元以上、满足国家规定的行业投资强度最低标准以上且两年内建成的项目,投产1 年后,由受益财政在三年内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60%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扶持。

  4、对进入工业集中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其用地招拍挂出让底价按国家颁布的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执行。

  5、对重大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七)培训补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新录用工免费开展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签订不少于1 年劳动合同的,给予人均600 元的培训补助。

  (八)社保补贴

  对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按照实际用工人数和用工年限,给予企业应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额的三分之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

  三、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推进措施

  (一)强化目标考核。从2012 年起,市上每年制定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计划,把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工业重要指标纳入县区经济发展责任目标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强督查考核,对完成责任目标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县区和部门实行问责。建立部门包帮劳动密集型企业制度,实行单项考核,确保责任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人社局、监察局、统计局、招商局、环保局、科技局、农业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领导小组,研究扶持发展全市劳动密集型产业的重大问题,对中、省扶持企业发展的项目申报实行会审制度,确保中、省扶持企业发展的项目资金优先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查、考核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认定等日常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县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并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

  (三)优化投资环境。对列入市、县区的重点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区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从严责任追究。县区政府要督促各相关部门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相关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媒体开辟专栏,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为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