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1日09时09分  
 

 

安工信发2011107

 

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中小企业促进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和招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工信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局制定了《安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安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信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一般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安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由法人实体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  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县(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集中区和农产品加工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30;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积极参加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属地原则自愿申请。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本地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表彰的示范平台);市级有关单位可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机构进行综合评定,评审结果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社会公示后正式公布认定。

第九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于每年71日至31日的工作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申报资料

第十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服务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书(封面)

(二)安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目录;

(三)安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1);

(四)安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见附件2);

(五)安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企业情况表(见附件3);

(六)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九)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十)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十一)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十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十三)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四)得到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五)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六)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审合格的服务平台授予“安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申请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中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  及时总结示范平台的成功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联系机制。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平台的发展动态,积极为示范平台的发展创造条件。示范平台应积极配合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提供当地企业数据库、开展服务质量检查、了解企业需求情况等。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示范平台自觉接受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应于每年1231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示范平台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动态管理。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安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5)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七条  撤消资质。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的;(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四)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五)不向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报送年度总结报告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提纲

附件2:安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

附件3:安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企业情况表

附件4:安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  

附件1:安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提纲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基本情况);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

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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