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2011年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1日10时38分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小型微利企业在2011年将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通知》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