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1日09时05分 |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记者李延霞、王宇)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变化,从长远看,对内、外资企业会产生六个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保证了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的平等竞争。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此外,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
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税法同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这样,新税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支出的力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是有利于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是有利于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新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名义企业所得率由原来的33%降为25%,同时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也可享受,而且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更为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等。
六是有利于促进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化。新税法比较好地划分了属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自应承担的内容,体现了所得税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总之,新税法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并采取了适当的过渡措施,还充分考虑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新税法的实施将对我国内、外资企业产生积极的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