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03日15时07分 |
公 告
《安康市无瓦斯石煤矿井安全标准》已经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受省政府委托批复(陕煤安局发[2006]17号),现予公告。
请各无瓦斯石煤矿井务必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并据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其它矿井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管理。
安康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安康市无瓦斯石煤矿井安全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康市辖区内无瓦斯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无瓦斯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矿井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无瓦斯石煤矿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此标准验收合格后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上述六个证照后矿井方可组织生产。
第三条 矿井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矿井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矿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因石煤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第九条 矿井必须实行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日报审查签字制度。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气体检查员和检测仪器,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第十一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井下电器设备必须符合矿用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二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有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第十三条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十四条 矿井井下爆破,至少选用Ⅰ级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第十五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矿井,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七条 矿井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本标准所称的无瓦斯石煤,指地质矿产部门提供的地质报告确定的普通石煤、劣质石煤。具体由安康市地质矿产部门负责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