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1日09时43分 |
会议决定,再次扩大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再次延长小微企业流转税减免政策,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分析人士指出,在当前中国经济仍面临下行压力的背景下,国务院此举释放出进一步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减负、涵养就业潜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的积极信号。